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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污染防制措施許可

為防治水污染,確保水資源之清潔,以維護生態體系,依據「水污染防治法」第13條規定,經環保署指定公告之事業,應於設置或變更前,檢具相關申請文件,向當地環保局申請核發許可證,始得排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