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業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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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棄物處理/清除許可/廢棄物清理計畫書

為有效清除、處理廢棄物,改善環境衛生,維護國民健康,依據「廢棄物清理法」第31條規定,經環保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,應檢具相關申請文件(廢棄物清理計畫書),向當地環保局申請核准後,始得營運;及第41條規定,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向當地環保局申請核發許可後,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、處理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