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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申請與簽證

為有效防制空氣污染,依據「空氣污染防制法」第24條規定,經環保署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,應於設置或變更前,檢具相關申請文件,向當地環保局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,始得營運。